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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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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10】1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引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当然,如果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的,不得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
关于买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确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可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予以把握。
此复。
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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